
今儿咱们聊聊 “梅姨” 这个案子。新闻里说,牵涉多起拐卖儿童案的 “梅姨” 近期被广州警方抓获了,她真名叫谢某某,对贩卖儿童的事儿供认不讳,目前已经被广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。
简单给大伙儿捋一下这个案子。案发时间挺早了,从 2003 年 9 月到 2005 年 12 月,在广州增城、黄埔还有惠州博罗县,先后有 9 个 1 岁到 3 岁的男童被拐走。2023 年 4 月,直接动手拐孩子的张维平已经被执行死刑。

据张维平生前交代,他每拐一个孩子,能拿到 1.2 万元左右的 “抚养费”,而 “梅姨” 就是中间人,帮他联系买家,每成交一个孩子,“梅姨” 就能拿到 1000 元的介绍费。张维平还说,作案那几年,有时候 “梅姨” 会主动联系他,问他 “有没有小孩”。
这个案子,要是从律师的角度来看,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琢磨。
先说这 1000 元介绍费背后的法律定性。刑法里对拐卖儿童罪的定义很明确,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儿童这些行为之一的,就构成此罪。很多人容易忽略,只要参与了贩卖链条中的一环,哪怕只是介绍、牵线搭桥,也属于共同犯罪。
张维平和 “梅姨” 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,一个负责拐,一个负责找买家并抽成,这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。所以 “梅姨” 绝不只是收个介绍费那么简单,她是整个拐卖环节的关键连接点,主观上明知是拐卖还积极参与,这是典型的共同犯罪,主犯的身份没跑。
再说说大家一直关注的买卖同罪问题。张维平被判处死刑,是因为他直接实施了拐骗、贩卖的核心行为。而 “梅姨” 作为中介,虽然没直接去拐孩子,但她的作用其实更隐蔽、更恶劣。要知道,没有买家,人贩子就不会有拐孩子的动机;没有中间人,买卖双方也很难接上头。
从法律上讲,“梅姨” 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。她的归案,也让公众再次关注到收买被拐儿童这一方的法律责任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,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如果收买后又有非法剥夺、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等行为,还要数罪并罚。很多人呼吁 “买卖同罪”,虽然立法上还没有完全做到,但司法实践中对收买方的追责正在不断加强,这是很明确的趋势。
还有不少人关心的案件追诉时效问题。这个案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2003 到 2005 年,到现在跨度长达二十多年。刑法有明确规定,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追诉时效是二十年。
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就是死刑,所以只要在二十年内立案追诉,就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。而且,即便过了二十年,如果认为必须追诉,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,依然可以追诉。所以 “梅姨” 的落网,在法律程序上完全没有任何障碍。
说句实在话,每 1000 元的介绍费,背后就是一个孩子被从亲生父母身边夺走,一个家庭被撕裂几十年。这种痛苦,根本不是用钱能衡量的。法律的严惩,是对这种罪恶最基本的回应。现在 “梅姨” 落网,也算是给这 9 个家庭和公众一个迟来的交代。案件还在侦办中,相信司法机关会对她所涉及的所有犯罪事实一一查清,依法作出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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